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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就新型儲能并網和調度運用征求意見 |
(時間:2023/11/27 11:10:42) |
11月20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促進新型儲能并網和調度運用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就新型儲能并網和調度運用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接受電力系統調度新型儲能范圍。接入電力系統并簽訂調度協議的新型儲能電站,可分為調度調用新型儲能和電站自用新型儲能兩類。調度調用新型儲能指具備獨立計量裝置,并且按照市場出清結果或電力調度機構指令運行的新型儲能電站,包括獨立儲能電站、具備條件獨立運行的新能源配建儲能等;電站自用新型儲能指與發電企業、用戶等聯合運行,由發電企業、用戶等根據自身需求進行控制的新型儲能電站,包括未獨立運行的新能源配建儲能、火電聯合調頻儲能、簽訂調度協議且具備接受調度指令能力的用戶側儲能等。
《征求意見稿》強調,優化新型儲能電站調度方式。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系統需求,制定新型儲能調度運行規程,科學確定新型儲能調度運行方式,公平調用新型儲能調節資源,積極支持“新能源+儲能”、聚合儲能、光儲充一體化等模式發展,優先調用新型儲能試點示范項目,充分發揮各類儲能價值。電力調度機構調用電站時,對于參與電力市場的新型儲能電站,優先按照市場出清結果安排新型儲能運行,對于暫不具備參與電力市場條件的新型儲能電站,通過調度指令進行調用。在發生危及電力系統安全事故(事件)及其他必要情況時,所有調管范圍內的新型儲能電站應接受電力調度機構統一直接調用,直接調用期間按照獨立儲能充放電價格機制執行。
《征求意見稿》鼓勵存量新型儲能電站開展技術改造,具備接受調度指令能力。滿足相應技術條件后,電力調度機構應及時開展新型儲能電站并網及調度工作。
《征求意見稿》指出,要以市場化方式促進新型儲能調用。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會同各地能源主管部門充分考慮新型儲能特點,加快推進完善新型儲能電站參與電能量市場和輔助服務市場有關細則,豐富交易品種,考慮電力供需情況,通過合理擴大現貨市場限價區間、建立容量補償機制等市場化手段,促進新型儲能電站“一體多用、分時復用”,進一步豐富新型儲能電站的市場化商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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