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安徽省農業農村廳印發《關于盤活農村土地資源服務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措施》,文件要求:落實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政策。對光伏扶貧項目、符合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項目,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陣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的,在不破壞農業生產條件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
全文如下:
中共安徽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關于盤活農村土地資源服務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皖農工組〔2021〕6號
各市、縣委,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關于盤活農村土地資源服務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措施》已經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并經省委、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安徽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
2021年12月1日
關于盤活農村土地資源服務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鄉村振興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農村土地資源的基礎性、支撐性和保障性作用,圍繞鄉村振興戰略的總體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優化農村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
1.積極有序推進村莊規劃工作。各地要結合市、縣及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優化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的村莊分類和布局,將村莊分類細化到自然村,重點明確保留類、搬遷撤并類自然村及新建居民點數量和布局。實施“多規合一”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三年行動計劃(2021-2023年)。2021年完成試點村的村莊規劃編制審批。在試點的基礎上做到應編盡編,3年內基本完成。村莊規劃內容上做到“八統籌”“一明確”,即統籌村莊發展目標,生態保護修復,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農、林、牧、副、漁等農業發展空間安排,歷史文化傳承與保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城鄉產業發展,農村住房布局及村莊安全和防災減災等;明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保護類、建設類、整治修復類等項目實施時序及相關工作安排,以規劃引領項目建設,以項目推動規劃落實。針對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短板問題,以安全、經濟、方便群眾使用為原則,因地制宜提出村域道路交通、供水、排水、環境衛生、農田水利設施等基礎設施和教育、醫療、文化等公共服務設施的選址、規模、標準等要求。各地要為村莊規劃編制提供充足的經費保障。
2.建立規劃留白和建設用地規模預留機制。新編縣鄉級國土空間規劃,應安排不少于10%的建設用地指標,重點保障鄉村產業發展用地。新編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可以對暫時無法明確具體用途的地塊留白,預留不超過5%的建設用地規模,用于暫時難以定點定位的零星分散農村公共公益設施、村民住宅、新產業新業態、鄉村文旅設施、現代農業產業園及其他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等項目。
二、完善農村建設用地保障機制
3.發揮村莊規劃的引領作用。認真落實“先規劃后建設、不規劃不建設”的要求,強化鄉村規劃管理,村莊規劃一經批準,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管理。落實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制度,鄉村建設等各類空間開發建設活動必須取得規劃許可后方可建設。
4.完善過渡期規劃用地政策。在國土空間規劃批準實施前,對暫時沒有編制規劃的村莊,在不占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前提下,可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美麗鄉村規劃等進行建設。基礎設施、公益性設施及村民住宅用地確需占有條件建設區土地的,在不超過建設用地規模前提下,市、縣政府承諾項目用地布局及規模納入正在編制的規劃期至2035年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后,按照規定辦理用地手續。積極保障農村基礎設施、農村產業發展用地計劃。通過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產生的未落地建設用地規模,優先用于鄉村振興項目并按規定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5.提高用地審批效能。對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的重點項目,納入用地審批“綠色通道”,優先辦理。符合村莊規劃的宅基地、鄉級國土空間規劃已明確強度控制要求的農村產業等用地,可不進行建設用地預審。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占補平衡,所需經費由縣級財政負擔,縣域范圍確實無法落實占補平衡的,可按規定在市域范圍內調劑落實。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定期匯總后交至縣級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6.提速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加快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地一體的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探索開展農村住房財產權抵押登記、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
7.盤活農村閑置宅基地。鼓勵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因地制宜發展符合鄉村特點的新產業新業態和融合發展項目。支持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規為農村村民住宅、鄉村建設和產業發展等提供土地保障。鼓勵農村村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依法依規轉讓宅基地,試點推進通過多種方式鼓勵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
8.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鼓勵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經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在一定年限內有償使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經村民同意,可以將依法收回的閑置宅基地、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以及其他轉用后的農用地,調整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9.探索靈活多樣的用地方式。完善農村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實施差別化用地政策。按照國家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有關要求,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按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有關規定,依法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養老服務機構用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可依法通過承包經營流轉的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從事與鄉村旅游相關的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利用礦山生態修復后的土地發展旅游產業,建設觀光臺、棧道等非永久性附屬設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及不破壞生態環境、自然景觀和不影響地質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在國家公路網絡體系之外、寬度小于8米、主要用于農村農業生產的道路,可以按農村道路用地認定,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等用地審批手續。
三、扎實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和修復利用
10.加大土地綜合整治力度。穩步推進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試點,整治區域內涉及永久基本農田調整的,確保新增永久基本農田面積不少于調整面積的5%,整治驗收后騰退的建設用地,在保障試點鄉鎮(村)農民安置、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等用地的前提下,重點用于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確有節余的建設用地指標可參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允許在省域范圍內流轉使用。
11.鼓勵礦山土地綜合修復利用。對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土地中的集體建設用地修復后,經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出讓、出租用于發展鄉村振興相關產業。將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和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建設用地修復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后,可參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在省域范圍內流轉使用。
四、鞏固脫貧攻堅成果
12.做好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政策的有效銜接。延續脫貧縣單列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政策,允許脫貧縣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繼續在省域范圍內流轉;鼓勵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所需計劃指標應保盡保。到“十四五”期末,全省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達到50%以上,優先支持鞏固脫貧攻堅成果,接續推進全面鄉村振興。
13.用足用好設施農用地政策。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農作物設施種植(工廠化栽培)、育種育苗的輔助設施用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面積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從事規模化糧食作物種植的輔助設施用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種植面積的1%以內,種植面積超過500畝的,最多不超過15畝。規模化養殖豬、牛、羊的輔助設施用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面積的15%以內,最多不超過20畝,其中生豬養殖不受20畝上限限制;其他規模化畜禽水產養殖的輔助設施用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面積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
14.落實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政策。對光伏扶貧項目、符合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項目,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陣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的,在不破壞農業生產條件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
五、強化耕地保護補償激勵
15.實行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采取“長牙齒”的硬措施保護耕地,落實“田長制”責任體系,壓實市、縣政府耕地保護主體責任。高質量推動高標準農田建設,不斷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耕地質量,增加高等別耕地面積,促進農民增產增收,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耕地經驗收后,可用于建設項目占補平衡。
16.建立健全耕地保護補償激勵機制。按照“誰保護、誰受益”的原則,對承擔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成效突出的責任主體給予補償激勵。
全省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分工協作、強化土地要素制度供給和宣傳指導,確保政策措施落實落地;要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和防止耕地“非糧化”;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盤活農村土地資源,推動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推進鄉村全面振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