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浙江省瑞安市發改局發布關于修訂瑞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根據文件,瑞安市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合同能源服務公司、個人等投資建設和經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對個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市供電局直接登記并集中報能源主管部門備案。
如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業主、裝機容量、消納方式等發生變更,應向能源主管部門申請項目變更,并在市供電局辦理相關變更業務。
對建設過程中發現違反建設規范的光伏發電項目,由市發改局出具意見限期整改,并函告市供電局對已并網項目的撤銷并網,未并網項目的不予并網,逾期未整改的移交規劃主管部門進行處理。確需立案查處的,根據相應規定移交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查處。
對已建成并通過聯合驗收的光伏發電項目,發現使用過程中違反建設規范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與屬地鎮街(開發區)按相關法規責令整改。確需立案查處的,根據相應規定移交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查處,并函告市發改局、市供電局,由市發改局負責取消市級光伏發電財政補貼(自立案之日起),市供電局負責撤銷并網。
所有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履行備案、設計、安裝和驗收程序,并接入浙江省可再生能源數字化管理服務平臺。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瑞安市發展和改革局、瑞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瑞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瑞安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瑞安市供電局《關于印發瑞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瑞發改能環〔2022〕17號)同時廢止。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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