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
摩托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工況法,中國第Ⅲ階段)(GB 14622-2007) |
本標準規定了兩輪或三輪摩托車工況法排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曲軸箱污染物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 |
本標準規定了兩輪和三輪摩托車第Ⅲ階段型式核準的要求、生產一致性檢查和判定方法。 |
本標準適用于整車整備質量不大于400kg、發動機排量大于50mL或最大設計車速大于50km/h的裝有點燃式發動機的兩輪或三輪摩托車。 |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 14622-2002。 |
輕便摩托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工況法,中國第Ⅲ階段)(GB 18176-2007) |
本標準規定了兩輪或三輪輕便摩托車工況法排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曲軸箱污染物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 |
本標準規定了兩輪和三輪輕便摩托車第Ⅲ階段型式核準的要求、生產一致性檢查和判定方法。 |
本標準適用于整車整備質量不大于400kg、發動機排量不大于50mL、最大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的裝有點燃式發動機的兩輪或三輪輕便摩托車。 |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 18176-2002。 |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 20998-2007) |
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的限值及測量方法。 |
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型式核準的要求、生產一致性檢查和判定方法。 |
本標準適用于以汽油為燃料的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以下統稱摩托車)。 |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6889—2008) |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設計與施工、填埋廢物的入場條件、運行、封場、后期維護與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監測等方面的要求。 |
本標準適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場建設、運行和封場后的維護與管理過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監督管理。本標準的部分規定也適用于與生活垃圾填埋場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轉運站的建設、運行。 |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1997)廢止。 |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本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
煤層氣(煤礦瓦斯)排放標準(暫行)(GB 21522—2008) |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瓦斯排放限值以及煤層氣地面開發系統煤層氣排放限值。 |
本標準適用現有礦井、煤層氣地面開發系統瓦斯排放控制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礦井以及煤層氣地面開發系統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瓦斯排放控制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建礦井或煤層氣地面開發系統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礦井或煤層氣地面開發系統的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
按有關法律規定,本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雜環類農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523—2008) |
本標準規定了雜環類農藥吡蟲啉、三唑酮、多菌靈、百草枯、莠去津、氟蟲腈原藥生產過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
本標準適用于吡蟲啉、三唑酮、多菌靈、百草枯、 莠去津、氟蟲腈原藥生產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運營期的排放管理。 |
本標準同時適用于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生產企業的污染物排放進行監督管理。 |
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殺蟲氣霧劑(HJ/T 423-2008) |
本標準對殺蟲氣霧劑中的產品毒性、苯系物含量、不同類型產品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提出了限量要求。 |
本標準規定了殺蟲氣霧劑環境標志產品的術語和定義、基本 要求、技術內容和檢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各類殺蟲氣霧劑產品。 |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HJBZ 20-1997廢止。 |
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適用于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 |
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數字式多功能復印設備(HJ/T 424-2008) |
本標準規定了數字式多功能復印設備(以下簡稱復印設備)環境標志產品的定義、基本要求、技術內容及檢驗方法。 |
本標準適用于以復印為其基本功能,使用干式顯 影劑、熱定影、普通紙的數字式復印機、數字式多功能一體機(多功能數碼復印機、多功能數碼復合機、多功能打印復印一體機、彩色復印機等)等復印設備。 |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HJBZ 40-2000。 |
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適用于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 |
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廚柜(HJ/T 432-2008) |
本標準對廚柜所用材料的環境指標提出了要求,同時對生產過程中的廢物利用以及包裝進行了規定。 |
本標準規定了廚柜類環境標志產品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技術內容和檢驗方法。 |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臺面的廚柜與配件,廚房用灶具和水池除外。 |
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適用于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 |
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HJ 437-2008) |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壓燃式發動機、裝用以天然氣(NG)或液化石油氣(LPG)作為燃料的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點燃式發動機的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 |
本標準適用于設計車速大于25km/h的M2、M3、N1、N2和N3類及總質量大于3500kg的M1類機動車裝用的壓燃式(含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及其車輛的OBD系統的型式核準和生產一致性檢查。若裝備壓燃式(含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的N1和M2類車輛已經按 照GB18352.3-2005《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Ⅲ、Ⅳ)》的規定進行了OBD系統型式核準,則其發動機可不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 |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放控制系統耐久性技術要求(HJ 438-2008) |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壓燃式發動機,以及裝用以天然氣(NG)或液化石油氣(LPG)作為燃料的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點燃式發動機的排放控制系統耐久性的技術要求(包括測量方法)。 |
本標準適用于設計車速大于25km/h的M2、M3、N1、N2和N3類及總質量大于3500kg的M1類機 動車裝用的壓燃式(含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及其汽車的排放控制系統耐久性的型式核準。若裝備壓燃式(含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的N1和M2類車輛滿足 GB 18352.3-2005《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的耐久性技術要求,可不執行本標準。 |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在用符合性技術要求(HJ 439-2008) |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壓燃式發動機,以及裝用以天然氣(NG)或液化石油氣(LPG)作為燃料的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點燃式發動機的在用車/發動機符合性技術要求。 |
本標準適用于設計車速大于25km/h的M2、M3、N1、N2和N3類及總質量大于3500kg的M1類機動車裝用的壓燃式(含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及其汽車的在用車/發動機符合性檢查。若裝備壓燃式(含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的N1和M2類車輛已經按照GB 18352.3-2005《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的規定進行了在用車符合性檢查,可不執行本標準。 |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自以上標準實施之日起,下列標準廢止: |
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工況法)(GB 14622-2002) |
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工況法)(GB 18176-2002) |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6889—1997) |
環境標志產品認證技術要求 衛生殺蟲氣霧劑(HJBZ 20-1997) |
環境標志產品認證技術要求 靜電復印機(HJBZ 40-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