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我國已成立能源法起草組。國家能源辦、發改委、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和中編辦等15家單位參與起草工作。
起草組認為:“目前中國還缺少全面體現能源戰略和政策導向、總體調整能源關系和活動的能源基本法,為了妥善應對這些復雜的矛盾和問題,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能源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
我國現已成為世界第二大能源生產國和第二大能源消費國。到2020年,中國要實現GDP比2000年翻兩番,能源消費將進一步增加,與此有關的能源問題將日趨復雜。在這種形勢下,制定并實施能源法,把國家能源發展戰略和綜合性、長效性能源政策上升為可操作的法律規范,將對我國能源發展戰略的實施起到積極作用,對于保障我國能源的可持續發展和有效利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能源法律體系的“龍頭”法
能源法是調整能源領域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十分重視能源管理工作,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能源立法得到長足的進步。目前有關能源的法律主要有:電力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但由于還沒有一部全面體現能源戰略、基本原則和基本政策的基礎性法律,難以解決能源規劃戰略、管理體制、能源結構、能源安全保障、能源與環境的協調等綜合性問題。因此盡快制定能源法顯得十分必要。
能源法應該成為在我國能源法律體系中具有“龍頭”作用、協調作用和核心地位、基礎地位的綜合性法律。相對于現行的電力法、節約能源法等能源法律、法規,能源法既不是它們的簡單重復、組合或匯編,也不是與它們完全脫節的一個全新的法律,而是與它們平行獨立、結合而不重疊的一部新的法律。作為基礎性、綜合性法律,能源法的調整對象、范圍應涵蓋各種能源資源的勘探、研究、開發、生產、運輸、貿易、消費、利用、節約、對外合作、能源安全與監督管理等諸多環節;應該著重調整能源領域中的共通的、原則性的、長遠性的關系,解決能源領域中的戰略性、全局性、根本性的問題;應明確我國能源立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形成節約和綜合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能源安全與應急的法律規范;應確定能源發展規劃的法律地位,建立能源監督管理的科學體制,突出對各具體能源領域法律制度的協調、能源與環境保護的協調、中央和地方的利益的協調。
目前在我國制定能源法典的條件尚不成熟,宜先制定單行的能源法,將能源發展戰略和綜合性、長效性的能源政策,具體化為可操作的法律規范。對此,目前國外已取得一些成功經驗。例如,美國于2005年制定的《國家能源政策法》就是一個比較成功的例子。該法長達1720多頁,共有18章420多條,內容廣泛而具體,并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我們可以借鑒國外這些立法經驗,制定一部既有綜合性又突出重點、既有政策指導性又有法律規范性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能源基本法。
制定能源法應堅持的原則
要解決我國能源問題、促進我國能源可持續發展,必須實行正確的指導方針、發展戰略和原則。筆者認為,能源法屬于環境資源法學的研究范疇,在制定能源法時,應妥善處理當前與長遠的關系,實行“節能優先、結構多元、環境友好、市場推動”的可持續能源發展戰略,切實轉變能源增長方式,調整并優化能源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技術結構,依靠技術創新、體制創新和管理創新,形成有利于節約能源的生產模式和消費模式,發展節能型經濟,建設節能型社會、環境友好社會。
根據我國能源領域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能源法應特別注意規定、體現和貫徹如下原則:
1.堅持能源可持續利用原則,實施能源可持續發展戰略。實施可持續發展能源戰略應作為新時期我國能源發展的基本方針和長遠戰略,成為貫穿能源法的基本原則。能源可持續發展,就是要統籌考慮城鄉發展、區域發展、經濟社會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所需要的能源,實現能源和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2.立足國內,充分利用國內、國際“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的原則。從中國的國情出發,在立足于國內能源的勘探、開發與建設的同時,應加強對國際油氣及礦產資源的利用,充分利用國內、國際“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積極參與世界能源資源的合作與開發,保障中國能源的可持續利用。
3.堅持能源多元化和優化能源結構的原則。能源法立法應堅持“以電力為中心,煤炭為基礎,大力開發水電、石油和天然氣,積極發展核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優化能源結構,增加優質能源的供應”的戰略和能源多元化原則。多元化主要指能源結構的多元化,既包括品種的多元化,積極發展石油、天然氣、液化氣、核電以及水電、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也包括來源地的多元化。
4.堅持節約能源的原則。節能是國家發展經濟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能源法立法應堅持將節約能源放在首位,在資源開采、加工、運輸、消費和能源開發利用等環節,建立覆蓋全過程的全面節約的管理制度,建立資源節約型國民經濟體系和資源節約型社會,堅決遏制浪費、破壞資源能源的現象,實現資源能源的永續利用。
5.堅持不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的原則。提高效率,即提高能源的開發和利用效率。能源法立法應該貫徹提高能源效率的原則,既考慮經濟活動的內部效率,也考慮經濟活動的外部效率,努力實現整體效益、總體效益和最佳效益的統一、最大化和最優化。
6.堅持在發展能源的同時保護環境的原則。能源既是經濟快速發展必不可少的物質保障,又是重要的污染源。能源法立法應實施環境友好的能源戰略,堅持“環境友好、環境污染最小”的發展道路,促進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努力減輕能源生產和消費對環境的影響。
建立科學合理的制度規范
能源法不能僅僅是有關國家能源方針、原則的政策性宣言,還應該確立我國能源的管理體制和重要法律制度,只有這樣才能體現能源法的法律規范性和可操作性。
(一)健全能源監督管理體制
能源產業是關系到國民經濟發展和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產業,又是一個綜合性很強的產業部門,能源監督管理工作十分重要,改革和完善管理體制,是保證和促進能源工業進一步發展的根本措施之一。能源法應該構建起科學、有效的能源監管體制,明確各有關能源政府管理部門的職責。根據國外經驗和教訓,能源管理應當由統一的和有權威的政府部門負責。美國已經通過立法建立能源部和獨立的能源管制委員會,還有其他數十個國家也設置有國家能源部,這些值得我國借鑒。未來能源法要解決好能源統管和分管的相互分工和銜接的問題,建立統一的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加強國家對能源的集中、統一、協調管理,實行以戰略管理為核心的能源監管體制。在此基礎上建立協調的能源決策機制,統籌能源各分管部門和各產業的發展和利益協調,綜合規劃國家能源戰略和制定能源政策。
(二)健全能源法律制度
能源法應該規定如下基本法律制度:
一是能源規劃制度。能源規劃是指根據國家或地區的能量資源狀況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對一定時期和一定范圍能量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所作的總體安排。能源規劃制度是有關調整能源規劃活動的各種法律規范的有機統一體系,是通過立法確立的有關能源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的一套規則,是能源規劃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定化。按規劃內容可以將能源規劃分為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按規劃范圍可以將能源規劃分為全國能源戰略規劃、流域能源規劃和行政區域能源規劃,按規劃期可以劃分為長期規劃和近期規劃。能源法應該明確規定能源規劃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規劃的主要內容和編制程序、規劃審批機關和審批程序、不同類型的能源規劃的協調、違反能源規劃的法律責任等內容。
二是能源安全制度。能源是國家戰略性公共產品,是國家經濟的生命線。能源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基礎,是實現國民經濟持續發展和社會進步所必需的基本保障。目前我國尚缺乏應對、處理能源安全問題和有關能源儲備的法律制度,能源法應重視能源安全,設立能源安全的法律制度,包括能源(特別是石油)儲備制度和能源危機應對和處理制度等。能源安全涉及眾多問題,但最為重要的是石油安全問題。我國到2020年,石油消費量最少要到4.5億噸,屆時石油供應的對外依賴程度可能接近60%,與目前美國的水平相當,由此帶來的石油安全問題是一個極具挑戰性的重大問題,能源法應該對此未雨綢繆、超前規范,將建立健全“石油安全”和“石油儲備”制度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此外,還應包括:能源開發的法律制度,節能制度,推廣先進的能源科學技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制度,能源勘查、調查、監測、評價、統計、資料收信和信息管理制度,能源企業申報、登記、行政許可、審計的制度,能源產品、技術和設施的名錄制度、淘汰制度,對能源開發、利用、節約、安全的現場檢查、限期治理、行政處罰的制度,以及其他追究違法責任的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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