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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
(時間:2010-12-2 8:58:01) |
11月19日,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共分為六章五十四條,主要從節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節能技術進步和激勵措施等方面對原條例作了修訂,該條例將為我省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促進科學發展增添新的法律利器。 健全節能管理制度和標準體系 新修訂的節約能源條例,在原條例的基礎上完善并新設立了一系列節能管理制度和標準體系。 【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制度】為了落實節約能源法中有關節能問責制的要求,確保問責制的剛性化、法定化,條例規定,我省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同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年度節能工作。該項制度的確立,將有利于增強各級領導干部的節能責任意識,強化政府的主導責任。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條例規定,我省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屬于節能評估范圍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機關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設計、建設等單位應當遵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制度】根據節約能源法的規定和我省實際,條例強化了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主要從四個方面明確了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義務。一是建立健全編制內部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制度,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應當編制內部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二是細化能源審計制度,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開展能源審計,并對能源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三是規定節能改造資金管理制度,明確了重點用能單位每年必須安排一定數額資金用于節能技術改造。四是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和節能培訓制度,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節能業務學習或培訓,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同時,根據我省實際,對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三千噸標準煤以上不滿五千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不強制規定節能主管部門一律參照重點用能單位進行管理,而是按照實際情況,可以參照重點用能單位進行管理。 加強重點領域節能 修訂后的節約能源條例,在交通運輸、建筑及公共機構節能領域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了節能主管部門對工業節能監督管理的內容,此項內容的明確將對該領域的節能工作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條例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工業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工業節能技術政策,加大工業結構調整優化力度,加快推動企業節能技術改造;同時要求對工業企業采用高效節能的用能設備、先進的能源監測、控制、綜合利用技術的要給予鼓勵和支持,并要加強對淘汰落后產能、實施能耗限額管理等節能工作的考核和監督管理。 完善促進節能經濟政策 【設立節能專項資金】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節能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節能新技術和產品的示范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自愿協議機制的建設、合同能源管理、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 【加大財政補貼與稅收優惠】除了政策上的支持,加強節能工作還需要更好地運用市場機制和經濟手段來引導和推動合理用能。條例在“節能技術進步和激勵措施”一章中明確了有關實行促進節約能源的財政、稅收、價格、信貸等政策內容。規定對生產、使用列入推廣目錄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并符合財政補貼政策的,通過財政補貼給予支持;對引進先進節能技術和設備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稅收等政策扶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科技資金中安排用于節能技術研發的資金;對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節能技術進步項目,應當在信貸、稅費等方面依法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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