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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山西省環境主要污染物超量減排補償辦法(試行) |
(時間:2010-9-17 17:26:37) |
4日,山西省環保廳發布消息稱,《山西省環境主要污染物超量減排補償辦法(試行)》已于日前頒布實施,試行期一年。企業每超量減排1噸二氧化硫,補償1000元,每超量減排1噸COD(化學需氧量),補償2000元;縣級政府每超量減排1噸二氧化硫,補償1500元,每超量減排1噸COD,補償3000元;市級政府每超量減排1噸二氧化硫,補償2000元,每超量減排1噸COD,補償4000元。 主要污染物超量減排是指市、縣政府完成上一級政府或環境保護部門下達的污染物排放量減排任務,企業完成排污許可證確定的或政府部門下達的允許排放量后,進一步實施污染物減排超額完成的減排量。主要污染物以國家或省確定的約束性考核指標,實行動態調整。目前,暫時只考核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待氨氮、氮氧化物等指標被國家或山西省確定為考核指標后,補償額度另行確定。 實現超量減排的企業和市、縣政府,均可提出補償資金申請。據了解,主要污染物超量減排補償資金,由省政府從省級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中設立專項資金安排;市、縣政府也可從煤炭基金中列出專項資金,對超額完成減排任務的政府或企業予以補償。 依照有關規定,在主要污染物超量減排補償工作中,實現獎懲并舉。發現有弄虛作假,經查證屬實的,將按規定全部收回補償資金,并在媒體上予以通報,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環保資金。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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