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轉發市機管局修訂的《上海市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為貫徹實施全面節約戰略,落實碳達峰、碳中和戰略部署,鼓勵社會資金和力量投入公共機構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提升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根據《公共機構節能條例》《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上海市機關運行保障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原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機管局修訂的《上海市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府辦規〔2023〕1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機管局修訂的《上海市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6月29日
上海市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實施全面節約戰略,落實碳達峰、碳中和戰略部署,鼓勵社會資金和力量投入公共機構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提升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根據《公共機構節能條例》《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上海市機關運行保障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類公共機構采用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量保證型和能源費用托管型等方式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第三條(職責分工)
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指導、協調、推進、監督本市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具體管理工作由市機管局負責實施。
市機管局負責指導、協調、推進市級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
市教育、科學技術、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推進各自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
各區機管局根據本區實際情況,負責指導、協調、推進本區域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
第四條(對象及方式)
公共機構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技改:
(一)單位建筑面積綜合能耗未達到同類公共機構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相應標準或超過能耗定額基準值的;
(二)建筑用能設施設備系統,如空調、鍋爐、照明、動力等,能效水平未達到能效強制性國家標準二級以上的;
(三)建筑用能大型設施設備列入年度大中修、專項維修或設施設備使用到期擬進行報廢更換計劃的;
(四)采用太陽能、空氣能、地熱能等能源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的新技術、新產品進行技術改造的。
確因客觀原因不具備實施條件的,經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核后可暫緩實施。
公共機構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技改:
(一)對辦公建筑分散于多個區域的公共機構,鼓勵采用多區域聯動方式,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二)對有多家單位合署辦公的辦公建筑,鼓勵由其中一家單位牽頭實施或由多家單位共同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三)新建建筑項目交付使用投入運行滿3年后,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對項目能源系統實施能源托管。
第五條(預算安排)
能源管理合同期內,公共機構的能源資源及運維費用預算根據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認定及有關合同約定的基準核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列入部門預算,視同能源資源及運維費用列支。
公共機構能源資源及運維費用(含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預算及支出,原則上不應超過實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上一年度能源資源及運維費用的預算及支出。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上一年度能源資源及運維費用情況無法真實反映公共機構實際用能情況的,經評估后可進行合理調整。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公共機構的能源資源及運維費用預算根據項目實施的實際情況重新核定。
第二章 項目儲備
第六條(項目備案)
公共機構計劃實施或已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當將合同能源管理信息報送本級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備案。
公共機構使用部門預算資金實施上述節能技改或建筑維修項目的,原則上在其能源資源及運維費用預算中統籌安排相關經費,財政部門不再另行安排(經本級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確認同意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除外)。
第七條(項目儲備庫)
市機管局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市級公共機構報送的項目信息,結合能耗定額管理、能源審計、大中修項目節能前置審核等工作開展情況,編制市級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計劃表,建立市級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儲備庫。
各區機管局應當根據本區實際情況,建立區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儲備庫。納入區儲備庫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當報市機管局備案。
第八條(協同推進)
對納入市級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市機管局根據實際情況,推進項目實施,并會同市有關部門對納入市級儲備庫的項目提供政策指導。
區機管局應當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對納入區級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儲備庫的項目給予政策扶持與指導。市機管局應當對區機管局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推進工作給予指導。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九條(前期評估)
公共機構在啟動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政府采購之前,應當邀請節能專業機構對項目技術方案、服務范圍和標準、成本核算、基準能源資源消耗量和費用、預計節能量和費用及合同期限等進行評估。
成本核算是指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的方案編制、設施設備購置、投資監理、施工監理、工程管理、評估驗收、運行維護等所有投入費用的核算。成本核算應充分考慮各階段費用支出,保證項目預算的完整性。
基準能源資源消耗量是指經第三方節能服務機構嚴格測算核定,科學反映項目實施前,公共機構年度能耗實際水平的能源資源消耗值。公共機構能源審計報告可作為基準能源資源消耗量參考依據。
節能量是指在滿足與基準能耗測算時建筑用能工況、用能人數、業務承載情況、氣候條件等保持基本不變的前提下,通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帶來的相對于基準能耗的能源資源消耗減少量。
第十條(采購形式和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屬于服務項目,以合同能源管理期內預計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總費用作為最高限價。公共機構應當對照市財政局發布的《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對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依法確定采購形式和采購方式。
公共機構要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基準能源資源消耗量、節能目標、獎懲條件等,考慮項目的安全性、可行性、經濟性和適用性。
涉密項目相關采購工作,按照涉密項目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合同簽訂)
公共機構和節能服務公司應當參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合同能源管理技術規范要求,細化合同條款,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合同標的、合同期限、基準能源資源消耗量及計算方式、基準費用及計算方式、節能量及節能量調整核定方式、服務績效目標、服務費用支付方式、保密責任、合同變更及解除等專項條款內容,及時簽訂合同。
合同履行期限可結合設施設備使用壽命、項目投資金額、投資回報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采用能源費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過10年。
采用集中辦公或合署辦公的公共機構,可委托物業服務公司作為合同第三方參與項目實施。
公共機構作為業主單位應統籌協調節能服務公司與物業服務公司的權利義務關系,做好預算編制、項目申報、項目管理等工作,并督促物業服務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配合做好項目的現場管理及物業服務保障等工作。
節能服務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根據公共機構及物業服務公司的現場管理要求,推進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項目施工)
節能服務公司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照計劃組織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項目各方應簽訂安全責任書或協議書。
施工管理過程中,各單位應當加強風險防范,科學管理,文明施工,保證安全質量。
第十三條(項目管理)
公共機構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采用適宜的方式對項目加強管理,也可聘請工程監理等專業機構進行專業管理。
第十四條(竣工驗收)
公共機構和節能服務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組織項目驗收,并進行相關專業技術培訓。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十五條(運營保障)
能源管理合同期內,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督促物業服務公司做好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的運行維護工作。
節能服務公司應當在項目驗收前,組織對物業服務公司有關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確保項目及物業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應急處置)
能源管理合同期內,節能服務公司應當定期組織項目環評及項目風險源評估。發現任何影響項目安全穩定運行的事項,節能服務公司應當盡快解決,物業服務公司配合做好工作。對業主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合同有關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項目移交)
能源管理合同執行完畢后,節能服務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公共機構移交項目,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檔案等資料。
第五章 節能量認定
第十八條(要求和職責)
根據項目需要,合同當事人應當經協商后,共同聘請第三方作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量核定機構,并在合同簽訂時予以明確。
對申請政府財政資金獎勵項目的節能量認定方法和程序,按照相關規定進行。
第十九條(基準能耗計算原則)
可以選擇項目實施前一年至三年期間任意年度的能耗數據作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基準能耗予以核算,并按照實際能源單價換算相應的年能耗費用。
新建建筑的基準能耗,由節能服務公司根據項目的工程設計方案,采用能耗模擬的方式進行測算,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及本市有關節能設計標準的最新要求,測算結果應當由第三方節能服務機構進行檢驗評估。
第二十條(節能量調整核定方法)
對于因建筑運行工況、用能人數、業務承載情況、氣候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造成實際節能量與預期節能量存在較大差距,可根據合同中約定的節能量調整核定方式,對節能量進行核定。若未在合同中約定相應調整方法的,雙方可另行協商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考《建筑改造項目節能量核定標準》進行節能量核定。若合同雙方對節能量核定結果存在異議,可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節能費用支付)
公共機構和節能服務公司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政策要求,在合同中約定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費用支付條件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條(運行維護等費用支付)
能源管理合同期內,項目的運行維護等費用支付,由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約定方式執行。
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項目的運行維護等費用支付,由公共機構、節能服務公司、物業服務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第七章 國資管理
第二十三條(國資處置)
對項目實施前涉及原有設施設備等國有資產處置的,按照本市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做好相關資產處置。
第二十四條(國資入賬)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無償贈予公共機構。公共機構應當及時做好固定資產登記入賬。
第八章 項目激勵
第二十五條(綠色金融)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綠色金融產品業務,通過優化綠色信貸服務、創新綠色保險產品、促進綠色和可持續發展領域的投資等方式,對節能服務公司采用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等綠色金融方式予以支持鼓勵,形成公共機構綠色化改造的金融市場化、專業化運作模式。
第二十六條(節省費用的使用)
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公共機構,項目內節省的能源資源費用,如需統籌用于本單位開展節能工作的,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解釋權)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市機管局承擔。
第二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