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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作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決議 |
(時間:2009/8/26 9:40:41) |
8月25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受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委托,向大會作了關于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決議(草案)》議案的說明。 氣候變化歸根到底是發展問題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在研究辦理今年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應對氣候變化議案的過程中深刻認識到,氣候變化既是環境問題,也是發展問題,歸根到底是發展問題。必須以對中華民族和全人類長遠發展高度負責的精神,進一步增強應對氣候變化意識,根據自身能力做好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在新的內外環境和條件下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為此,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向常委會領導同志寫出專題報告,提出建議:常委會適時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于應對氣候變化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并作出相應決議。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委員長會議決定,8月下旬召開的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安排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于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情況的報告,同時常委會就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作出決議。根據委員長會議精神,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會同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經認真研究論證、多方聽取意見、反復修改完善,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決議(草案)》。這個草案已經2009年8月10日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第十四次全體會議通過。 我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指導思想 近年來,黨和國家領導人多次就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發表重要講話,闡明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主張和必須堅持的重要原則。國務院2007年發布的《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和2008年發布的《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白皮書,都明確系統地提出了應對氣候變化的指導思想、目標和原則。 經對現有文件相關內容進行歸納、提煉、概括,結合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決議草案提出了我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指導思想,即:必須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以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為目標,以保障經濟發展為核心,以科學技術進步為支撐,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努力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不斷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在新的更高起點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 按照這一指導思想,決議草案還進一步提出了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原則,即:堅持從我國基本國情和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出發,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統籌國內與國際、當前與長遠、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文明建設;堅持應對氣候變化政策與其他相關政策相結合,協調推進各項建設;堅持減緩與適應并重,強化節能、提高能效和優化能源結構;堅持依靠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增強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和適應氣候變化能力;堅持通過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促進節能減排,通過轉變發展方式實現可持續發展。 堅定不移地走可持續發展道路 汪光燾介紹,這個決議草案由導語和六條內容組成。 導語部分,充分肯定了國務院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作出的不懈努力和取得的顯著成就,明確提出必須按照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放在工業化、現代化發展戰略的突出位置”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為保護全球氣候作出新貢獻”的要求,堅定不移地走可持續發展道路,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積極應對氣候變化。 草案第一條,應對氣候變化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重要機遇和挑戰。著重闡述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壓力越來越大,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既是順應當今世界發展趨勢的客觀要求,也是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內在需要和歷史機遇。 草案第二條,應對氣候變化必須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著重闡述我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指導思想,即: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必須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以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為目標,以保障經濟發展為核心,以科學技術進步為支撐,加快轉變發展方式,不斷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在新的更高起點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按照這一指導思想,還進一步提出了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一些重要原則。 草案第三條,采取切實措施積極應對氣候變化。著重闡述了五個方面:一是努力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二是增強適應氣候變化能力;三是充分發揮科技在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支撐和引領作用;四是立足國情發展低碳經濟、綠色經濟;五是把積極應對氣候變化作為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并制定專項規劃,明確目標、任務和要求。 草案第四條,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的法治建設。著重闡述要把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立法作為形成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項重要任務納入立法工作議程,嚴格執行現行有關法律,加強對有關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草案第五條,努力提高全社會應對氣候變化的參與意識和能力。著重闡述要加強對全社會成員尤其是青少年應對氣候變化的教育,動員全社會成員廣泛參與到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中,營造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良好社會氛圍。 草案第六條,積極參與氣候變化領域的國際合作。強調堅持公約及其議定書確立的應對氣候變化基本框架,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促進公約及其議定書的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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