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建設、運維管理,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433號)《關于引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促進風電和光伏發電等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266號)《智能光伏產業創新發展行動計劃(2021-2025年)》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下簡稱“光伏項目”)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并入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配電網,按照“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或全額上網”的模式運營,并具備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光伏項目設施包括光伏組件、逆變器、電箱、防雷接地棒及鋼(其他防銹材質)結構支架等部分,項目屋頂擅自架設的磚混結構支架或設備用房(如圍蔽建窗)不屬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設施。
第三條全市范圍內的光伏項目須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本市原則上不發展地面集中式光伏項目)。
第四條光伏項目實行“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或全額上網”的運營模式。電網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優化電網運行管理,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運行提供系統支撐,保障電力用戶安全用電。
第二章 項目備案和并網服務
第五條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局”)根據國務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和省能源主管部門的要求,對全市光伏項目按權限實行備案制管理。市發展和改革局委托各鎮街(園區)經濟(產業)發展局負責所在轄區內光伏項目備案。廣東電網公司東莞供電局(以下簡稱“東莞供電局”)負責光伏項目報裝登記。
第六條企業工商業光伏項目建設前須登錄“廣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http://www.gdtz.gov.cn)向各鎮街(園區)經濟發展部門遞交備案申請及有關資料,在材料齊備的條件下,各鎮街(園區)經濟發展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項目備案,出具《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網上備案須提交材料如下:
(一)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
(二)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建設條件;
(三)其他附件:
1.項目業主法人營業執照;
2.項目建設地點法定物業權屬證明資料或其他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如屬地社區證明、《供水供電報裝證明》等);
3.項目單位與所依托的建筑物、場地及設施所有人非同一主體時,還需提供項目單位與所有方簽訂的建筑物、場地及設施的使用或租賃協議。
第七條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光伏項目,在東莞供電局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有關資料,東莞供電局按月集中向各鎮街(園區)經濟發展部門備案。
第八條企業和居民光伏項目在建設前應向項目所在地供電部門提交登記申請需提供的材料:
(一)居民光伏項目需提供:
1.《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申請表》(附件2);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等);
3.項目建設地點物業權屬資料(參見第六條規定),對有產權(如房產證、土地證等)或有報建審批手續的居民建筑,可免去鎮街兩違辦(城管部門)的審批;
4.對于占用公共場地的項目,需提供業主委員會出具的項目同意書(附件4)或所有相關居民家庭簽字的項目同意書(附件5),物業公司出具的開工許可意見(附件6);
5.施工設計圖紙,施工單位承裝資質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施工人員電工證復印件;
6.居民承諾書(附件7)。
(二)企業工商業光伏項目需提供:
1.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
2.《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申請表》(附件3);
3.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參考附件8);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銀行賬戶資料及對應開戶人身份證明資料;
5. 項目建設地點物業權屬資料(參見第六條規定);
6. 設計單位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施工設計圖紙;施工單位承裝資質、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和施工人員電工證復印件;
7. 如項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需提供與電力用戶簽訂的能源服務管理合同。
第九條在項目竣工并符合并網驗收條件時,項目單位需書面向東莞供電局提交《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并網調試申請表》,東莞供電局在接到申請書后,低壓220(380)伏居民項目、低壓220(380)伏非居民項目、中壓10(20)千伏非居民項目分別在3、5、8個工作日內組織并網,對項目資料完整性進行驗收,安裝電能計量裝置。完成與項目業主簽訂《購售電合同》、中壓10(20)千伏非居民項目還需簽訂《并網協議》、《并網調度協議》,將驗收情況書面反饋給項目單位。
光伏項目完成登記備案后因不可抗力需過戶的要重新登記備案,原登記備案自動失效。
第三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條 結合當前整鎮(縣)光伏推進建設以及鄉村振興戰略,按照高水平設計、高標準建設、高質量應用的原則,重點在公共機構、基礎設施、產業園、重點能耗企業等領域發展光伏應用,電網企業及時向社會公布配電網可接入容量信息,同時在項目安裝前張貼公告公示。光伏項目建設要符合《東莞市加快分布式光伏規模化開發利用工作方案》(東發改〔2022〕193號)關于光伏開發建設控制的原則,避免出現“光污染”。
第十一條光伏項目施工企業與項目業主須簽訂建設施工承包合同(合同須包含本辦法第十二至十六條要求,未盡事宜可另行約定),項目設計和施工資質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工程建設標準要符合《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55015-2021),并向項目業主開具增值稅發票。
第十二條光伏項目建設使用的太陽能組件須為A級品質,其生產企業要納入國家工信部名錄或產品通過TUV國際產品質量認證或CQC認證,晶硅組件光電轉換效率不低于20%,薄膜的光電轉換率不低于14%,提供10年工藝質保和25年功率不低于額定功率80%有限質保。鼓勵使用經中國質量認證中心“領跑者”認證的光伏組件產品。
第十三條 光伏項目建設使用的逆變器必須是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認證且達標的產品(須具備直流拉弧檢測功能),并提供不低于5年的質保。采用的配電箱必須是成套配電箱,其中中壓10(20)千伏項目中配置的配電箱應為自動化成套配電箱。
箱內并網設備要配備符合安全需求的閘刀、斷路器(居民光伏需具備機械型自復式帶欠壓保護功能)、浪涌保護器,并應具備光伏元件故障、漏電自動斷開光伏輸出總開關,以及市電停電自動斷開光伏發電等基本保證安全功能,箱體材質若采用不銹鋼須確保外殼可靠接地,成套配電箱內開關要提供3C認證和出廠檢驗報告。電纜要采用銅芯電纜,其中直流電纜采用中國質量中心認證的光伏專用電纜。
第十四條光伏項目建設須符合國家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4)和國家3~110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GB 50060)要求。項目必須安裝防雷接地設施,并符合國家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項目所采用的材料防火等級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第十五條光伏項目建設采用的光伏支架要采用防腐防銹材質,材質符合《太陽能光伏系統支架通用技術要求JG/T490》,光伏支架風力荷載與重力荷載等級符合國家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5),平面屋頂項目光伏組件最高點距離鋪設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8米,具有樓梯間的居民樓項目光伏組件不高于樓梯間屋面1米(最高點應不高于頂屋屋面4米),并且四周均不得圍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間。
第十六條 光伏項目必須具備組件級快速關斷及管理能力,確保人員及財產安全。光伏項目要具備實時監測功能,發電量等有關信息要具備接入移動設備APP的能力,并能通過綜合云管理平臺進行呈現,做到可視、可監、可管。
第四章 運營與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光伏項目投資和建設企業的運營和管理遵循國家及本省、市的分布式光伏運營和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職責包括:
(一)建立光伏項目管理體系,對運營過程進行管理,為用戶提供運維服務及其他增值服務;
(二)負責光伏項目的維修和維護,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三)定期對本單位項目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并記錄檢查情況。對項目存在的安全隱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四)在光伏設施的明顯位置粘貼直觀、簡潔的用戶操作說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五)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
第十八條光伏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施工企業是責任主體并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項目在符合本辦法要求建成并網并完成移交后,按照“誰資產、誰負責”的原則,項目業主或持有者或運維單位是項目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
第十九條光伏項目建設施工企業要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項目施工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每天要填寫隱患排查檢查表,確保項目施工安全。項目施工單位對已建成的項目的安全運轉情況要連續5年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并記錄。市發展改革局對未完善企業安全管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視情節嚴重將進行通報等處理。
第二十條 光伏項目施工企業要按照本辦法第十一至十六條要求對已建成的光伏項目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項目必須進行整改。光伏項目投資、施工和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計量與結算
第二十一條接入公共電網的光伏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東莞供電局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光伏項目,用戶側的配套工程由項目單位投資建設。
第二十二條東莞供電局負責對光伏項目的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別計量,免費提供并安裝電能計量裝置,并對接入點進行驗收。東莞供電局在有關并網接入和運行等所有環節提供的服務均不向項目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享受國家電量補助政策的光伏項目,由東莞供電局負責向項目單位按月結算余電上網電量電費。居民光伏項目國家補貼資金由東莞供電局按月向項目單位墊付,工商業光伏項目國家補貼資金由東莞供電局根據國家財政到位情況及時轉付。結算賬戶戶名需與申報業主單位一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東莞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FZHGGJ-202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