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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貴州省人民政府清水江試行水污染補償辦法 |
(時間:2009/7/21 11:29:46) |
貴州省人民政府7月1日起在清水江流域試行水污染補償辦法,規定交界斷面當月水質實測值如果超過控制目標,上游地區應當向省級財政和下游地區財政繳納水污染補償資金(以下簡稱補償資金),補償資金納入同級環境污染防治資金進行管理,專項用于清水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不得挪用。 據了解,為督促地方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職責,改善貴州清水江流域水環境質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貴州省實際,貴州省政府制定了《貴州省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補償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由貴州省環保廳會同省水利廳、黔南自治州政府、黔東南自治州政府,在清水江流域設置監測考核斷面(以下簡稱斷面)。斷面水質控制目標由省環保廳依據有關規定確定。黔南州、黔東南州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削減本地區污染物排放總量,確保斷面水質達到控制目標。省環保廳負責組織斷面的水質監測,并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水利廳負責組織斷面的水量監測,每月5日前將上月各斷面水量實測值匯總核準后,通報省環保廳。省環保廳于每月8日前將核準后的上月各斷面水質、水量監測結果通報黔南州和黔東南州政府。黔南、黔東南州交界斷面當月水質實測值如果超過控制目標,黔南州應向省級財政和黔東南州財政繳納補償資金,補償金由省級財政和黔東南州財政按3∶7的比例分配。黔東南州出境斷面當月水質實測值如超過控制目標,黔東南州應向省級財政繳納補償資金。補償資金納入同級環境污染防治資金進行管理,專項用于清水江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不得挪用。 按照貴州省水污染物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補償因子及標準暫定為:總磷600元/噸,氟化物1000元/噸。補償資金為各單因子補償資金之和。省環保廳應在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將核定的上季度各斷面應繳納補償資金數額通報省財政廳和黔南州政府、黔東南州政府。有關地方政府應在收到通報后10個工作日內繳納補償資金。逾期不繳納的,省財政廳可實施劃轉。斷面水質達到控制目標的,省級財政可給予有關地方政府一定補助資金。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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