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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國務院近期修改了資源相關條例稀土資源稅再提高 |
(時間:2011-10-13 9:10:39) |
10月11日從中國政府網獲悉,國務院近期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條例稱,將于11月1日起對原油、天然氣按銷售額的5%-10%征收資源稅,同時還調整了焦煤和稀土礦的資源稅稅額標準。分析人士認為,油氣資源稅從價征收及提高部分資源的稅額標準有利于促進資源有效利用、遏制過度開發、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但同時,也會提高相關企業的成本。 焦煤稀土資源稅再提高 根據新的資源稅條例,除對原油、天然氣按價征收外,還將對焦煤按8-20元/噸征收資源稅(其它煤炭則仍為0.3-5元/噸),對稀土礦按每噸0.4-60元征收,其它有色金屬礦原礦仍為0.4-30元/噸。而按照1993年公布的資源稅暫行條例,原油按照每噸8-30元征收資源稅,天然氣的資源稅為2-15元/千立方米,煤炭為0.3-5元/噸。 此前,國務院已分別批準自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資源的稅額標準。在這次資源稅暫行條例的修改中,將焦煤和稀土礦分別在煤炭資源和有色金屬原礦資源中單列,相應提高了這兩種重要稀缺資源的稅額標準,對其他煤炭資源和有色金屬原礦的資源稅稅額標準則未作調整。 對此,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提高焦煤、稀土礦兩種重要稀缺資源的稅額標準是為遏制焦煤和稀土的過度開發。 成本上升或由消費者埋單 三部委表示,資源稅屬于地方稅,按照修改后的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油氣資源稅的計征辦法和稅率,地方財政收入將會增加,對增強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環境等方面的能力,是很有利的。油氣資源稅提高后,按靜態計算,油氣開發企業的利潤會相應減少,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也會有所減少。由于油氣開發企業中的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屬于中央財政收入,而我國油氣開發企業大多是中央企業,中央財政收入將會減少。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減少了中央財政收入,是對中央與地方利益的調整。 不過,分析人士認為,相關企業在成本上升后很可能會尋求向消費者轉嫁。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表示,從價征收對油氣上游企業(如中國石油(601857)等)有立竿見影的負面成本影響,油氣上游企業一定希望能盡快轉嫁給消費者。“轉嫁速度和幅度取決于是買方還賣強勢,當然,對于政府定價的(如汽油和民用天然氣)除非政府配合,是比較難轉嫁的。不過,最終還是由消費者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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