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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建立和完善由市場決定煤炭價格的機制 |
(時間:2020-7-31 10:02:46) |
國家發改委7月29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國家建立和完善由市場決定煤炭價格的機制。 《征求意見稿》共9章89條,包括總則、煤炭規劃與煤礦建設、煤炭生產與煤礦安全、煤炭市場與煤炭經營、煤礦礦區保護、煤炭資源綜合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責任、附則等。 與之前相較,《征求意見稿》新增煤炭市場建設、價格機制等條款,提出建立和完善統一開放、層次分明、功能齊全、競爭有序的煤炭市場體系和多層次煤炭市場交易體系,以及由市場決定煤炭價格的機制;市場主體應該依法經營、公平競爭;優化煤炭進出口貿易等內容,以推動現代煤炭市場體系的建立,優化和提升資源配置效率等內容。 在價格機制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國家建立和完善由市場決定煤炭價格的機制,鼓勵重點產煤地區、 煤炭調入地區及煤炭中轉港口建立和發布煤炭價格指數,為煤炭市場相關參與方提供參考。 同時,國家統籌煤炭產供儲銷體系建設,加強監測預警和運行調節,保障煤炭安全穩定供應。支持建立健全以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為主體、地方政府儲備為補充,產品、產能和礦產地有機結合的煤炭儲備體系。 國家提倡煤礦企業、運輸企業、煤炭用戶三方建立中長期合作關系,鼓勵簽訂煤炭中長期合同,引導合理生產、有序運輸和均衡消費。 煤炭的進出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統一管理。國家支持優質和特殊稀缺煤炭進口,補充國內煤炭市場供應,限制劣質煤炭進口。具備條件的企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有權從事煤炭出口經營。 國家推動建立多層次煤炭市場交易體系,支持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煤炭交易市場建設,鼓勵發展各種有效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種。 運輸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煤炭運輸通道及其配套設施建設,提供運力保障。國家保障煤炭中長期合同的鐵路運輸。 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運輸企業和煤炭用戶應當依照法律、 國務院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供應、 運輸和接卸煤炭。 從事煤炭運輸的車站、 港口及其他運輸企業不得利用其掌握的運力作為參與煤炭經營、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 《征求意見稿》還刪除與時代發展不相符的條款。如,關于保障國有煤礦的健康發展,國家對鄉鎮煤礦采取扶持政策等相關條款。刪去具有計劃經濟時代色彩的表述。如,關于煤炭礦務局是國有煤礦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實行礦務局長、礦長負責制等相關條款。刪除相關法律已作出明確規定的條款,如,對煤炭產品摻雜、摻假和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的行為,《產品質量法》《安全生產法》已有明確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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